担保公司用假委托书卖了我的房子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种是你与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另一个是涉及无权代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关系,担保公司没有得到你的授权,伪造委托书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对方如果已经获得房产证,除非能证明其与担保公司恶意串通,属于善意取得。要想恢复成你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你只能追究无权代理人担保公司的责任。
相关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任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