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院该如何判决
对你提出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说法。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责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这意味着,新老保单“对接期”最大的悬疑和分歧终得化解。详情请见:[url]http://www.bjjiaotong.com/info/SHOWNEWS.asp?name=[/url]保险知识&newsid=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