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卖房的名义向顾客收取钱财,签订购房合同,法律有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