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给我签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将我所持有的基金公司债权转让给受让基金公司股票的自然人
您咨询的是债务抵销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债务的抵销应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相互抵销的债务是同种类的给付;3、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您陈述,您与基金公司签署的【回购协议】已经生效?如生效,你已经不享有基金财产份额,而仅为基金公司债权人。
2、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你有权独立转让债权,而仅需通知债务人(基金公司)即可;
所以,问题答复:
1、您将债权转让给自然人,无需事先通知基金公司(通知时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除非合同有限制性债权转让条款。
2、只要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无需基金公司同意。当然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3、债权转让后,通知基金公司的时间,由债权人定,可以股票转让合同签署后,支付对价是告知基金公司。
当然,以上的交易细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及法律合同,要进一步的了解细节后,才能更准确的给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