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在采购过程中的围标行为?对供应商如何处罚?
三家供应商的报价相近并且大大高于市场价格,确实有围标的嫌疑,但是,仅仅凭这些事实不能认定供应商存在围标行为。要构成围标行为,供应商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并就投标事项达成一致。招标单位一般来说不可能调查取得三个供应商之间的通讯内容,也不可能窃听它们的通讯内容,很难证明三个供应商合谋串通。因此,要解决问题,就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第一,据我所知,对于那些使用国有资本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的审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核定,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和价格资料对偏高的造价进行核减。第二,如果建设工程现在仍处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在供应商存在围标嫌疑的情况下,尽管不能认定围标和进行处罚,招标单位仍然可以决定废标并重新招标。第三,如果招标单位担心单方废标惹争议,可以约谈供应商,要求供应商主动弃标否则由建设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围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