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一星期申请辞职,是否可以结(现金)工资
你好!我是2010年10月18日进入一家公司开始工作,试用期是一个月,由于现在发现我自己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环境和当时人事招聘时所说的完全不一致,所以2010年10月29日提交了辞职书,离职日期是2010年11月03日。但是公司的说:我的工资要等到2010年12月26日通过银行转到我的个人银行卡上。(注意:该公司的一直有拖欠工资习惯)请问我在试用期内(一个月)提前(一星期)申请辞职,在我离开公司当天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结算工资是否合情合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