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借据上的担保期限是多长?
你好:我认为本案中担保人不应该在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负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也没有类似“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故保证期限应该为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借条中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该从2009年6月30日起计算后推6个月,即债权人应该在2009年12月30日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抓紧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