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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原文:今借**现金壹拾万元,保证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自愿按每天10%支付违约金,并以本人***街**号房产,以及汽车(车号)作为赔偿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凭此借据随时用上述担保和担保人财产作为抵债。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款时间:2009年5月20日 债权人于2010年8月起诉,此前从没找过我?法院一审判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为什么已经一年多了还要让我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2010-11-19 20:54: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六个月,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负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根据你这份借条体现出来的意思,你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的保证期间是自主债务履行期满的次日起算两年,也就是说从约定的还款日第二天开始计算,两年内对方如果起诉你,你是有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院这样判决是有道理的。不明事宜具体可以来电话细谈。
  • 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二年,从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追问:这张借据上是约定不明确还是没有约定
  • 你没有提到还款期限,无法判断是否过了担保期限。另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追要过该款项的话,你要承担该担保责任的。
    追问:还钱期限是2009年6月30日
  • 你好:我认为本案中担保人不应该在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负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也没有类似“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故保证期限应该为自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借条中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该从2009年6月30日起计算后推6个月,即债权人应该在2009年12月30日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抓紧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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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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