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新发现的证据”主要是指客观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形成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无法知晓其存在的证据。你所说的情况,由于属于当事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没有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因此不应该认定为“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