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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有关一审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请问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新发现”? 例如举证期限届满至开庭前这段时间内,被告经律师指点才意识到某件物品如果作为证据提交则对自己有利(之前并没有意识到),请问这能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也就是法官通常会不会接受)?

合同纠纷
2010-10-13 21:04: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新发现的证据”主要是指客观上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形成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无法知晓其存在的证据。你所说的情况,由于属于当事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没有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因此不应该认定为“新的证据”。
  • 新证据,可以在开庭之后审判结束之前任何时间提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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