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和董事长是谁的过错2,我和董事长承担同样的责任吗?3我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您好;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虚开发票虽是经董事会研究,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违反刑事法律。您与董事长均承担刑事责任。
另,如果是用人生产经营中,则是单位犯罪。
建议立即将钱款退还单位。
法律依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经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您的情况是该规定)
如不明可电话联系:1306508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