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董事02年初,经董事会商量,以提取股息为名,虚开运输发票提出现金共计20多万元分40次开的,前后两年的时间。当时,经手人开发票没有签字,是我在发票上签字的,然后经手人找董事长签字后交财务,提取的现金具体用在那里,我也没有过问过。目前,虚开运输发票股东知道了,说我们违法,要告我和董事长,请问:我应承担什么责任、董事长承担什么责任,是违犯了民法,还是刑法?所提取的20多万元现金我也没有经手过,什么方式能保护我我在公司主管生产没有签字的权利,董事长让我证明此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