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记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不宜先下结论。一、记者的报道如果属实,他在网站上公布此单位管理漏洞的行为,是作为一个记者的正当职务行为,这是新闻言论自由权,是宪法权利;二、单位主动要求记者删除文章,记者借机索要财物,我认为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和违反新闻纪律的行为,应该受到纪律制裁;三、记者的这种行为,利用了单位领导的恐惧心理来索要财物,但他的这种图财心理是在稿件公布以后、单位要求删除时滋生的,他对单位的负面影响已经造成并将持续下去,如果删除,只能阻断这种影响不再扩大,而不能消除这种影响,但是,如果不予删除的话,影响势必继续,但是,记者的这种不予删除的不作为的且属于正当的职务行为,因为有了单位领导要求删除这一情节的出现,并由于记者本人不道德的行为相伴随,使其后面的一切行为都蒙上了犯罪或违法的阴影。也许,这就是咎由自取。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长青,愿清者自清,浊者自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