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离职15年间,我人是在广东,而单位从没有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过处理及书面通知我回单位,因为我在找回档案的调动资料时,向劳动局提出补办社保及退休过程里单位才发现档案袋里是我的原始档案,而我在现单位的过程
你自1984年无故离职15年,到1999年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根据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式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式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可能原单位已对你除名,只是现在找不到对你除名的记载。如你认为你现在还是原单位的职工,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