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的认定
您好!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该罪主观上行为人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威胁和要挟的方法,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该案中,王某等目的是想供应有关材料而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故我认为不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