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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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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未遂如无其他从重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这种情节较轻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未遂是意志外的原因,实践中不会不处罚的。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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