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时间衔接问题和五部门不一样,怎么处理
司法部主管司法鉴定,有通知。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