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离职时的28000元欠条时写明所欠款为工资、项目奖金、津贴等。但2007年9月底的所立字据只是写明当时所欠款的金额,利息,承诺还款期限,债权人名字(本人),债务人名字(对方公司及公章),债务人
1、既然该欠款原为工资,应还是以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或起诉?
2、由欠条已多次变更,本人认为该案已不是纯粹的劳动争议,而应属于一般的欠款民事纠纷(参考一些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和理论,比较复杂,这里无法说清),因此,也不受2个月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法律适用也应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而不再适用劳动法。
3、1000元的利息约定应有效,但按劳动法的规定主张25%的补偿恐怕已过仲裁时效及欠款事实的变更而不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