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裁决。那么什么是政府裁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要认清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三个不同点-------对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增强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区别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对开展审计实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搞好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应认清以下三个不同点:
一、要认清财政收支审计客体和财务收支审计客体的不同点
所谓财政收支是指《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根据这一基本概念,财政收支审计的客体应该是财政预算执行部门,乡镇、街道管理机构,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有财政收支特点的其他单位。
所谓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根据这一定义,财务收支审计客体已十分明确。
二、要认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财政收支行为和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的不同点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五) 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由此可见,处理和处罚可以叠加。
三、要认清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而采用救济途径的不同点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书一般应当载明:“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决定书一般应载明:“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综上所述,认清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三个不同点,对于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