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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与中院错误维持**劳动仲裁委“名为非终局裁决,实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 本案件争议金额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所以应按照终局裁决来处理,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是无权提出诉讼的,故**法院应作出驳回用人单位起诉的裁定。 2、用人单位在**法院简易程序的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违规直接现场宣布改用普通程序后的十分钟才拿出“离职清单”上有劳动者签名的所谓已了结的协议,**法官却直接对此逾期证据进行质证,而当时我已发表不同意质证意见,但广州中院却直接以我同意天河法官质证为由判定此非法证据有效。 3、即使2011.7.15号协议有效,为何2011.7.28号另一份工资补助欠条却不给认定。 4、银行发放工资清单与我写代收工资委托书作为重要证据却并没在一审与二审法庭公示,属法院重大程序违规。 5、现本人申请广东高院再审还是向检察院申诉为好。

劳动纠纷
2012-10-17 2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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