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在公司章程上直接明确如股东拖欠公司债务不还的,经股东大会表决直接更改该股东股额吗?
可以,只是在章程中把议事规则要制定好,严格界定边界。这个问题其实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转化问题(但是跟通常发生债转股不同)。通常来说,股东一经投资即不得再抽回股本,公司也不能随便回购股东股本,否则将侵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任意性规则方面尊重股东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背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击破股东优先购买权,举重明轻,该制度安排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但如果只是简单把被减少的股权在其他股东中分配,其他股东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是不可以的,这样就损害了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除非公司履行正常的减资程序,其实质是:虽然股东拥有的股权多了,但是股权本身蕴涵的价值少了,这样从总体上才不违反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