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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使用处罚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公司注册资金使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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