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我还想问:1:民诉法52条规定:当事人可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女儿女婿起诉状告的是要我返还建房出资款5万,开庭将结束时法官问女婿:你要份额还是要钱?女婿说要份额,他们没有钱.这算不算合法?2.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在庭上口头变更。不动产所有权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登记是谁的产权就是谁的,共有也必须登记,并颁发共有权证书。不能以出资或居住作为确定房屋产权的依据。比如施工队垫资建了一栋大楼,难道这栋大楼就一定是施工队的吗?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的是财产可以共有以及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用来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共有的,因此不能以这个法条来确认谁是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