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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如果园方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幼儿园老师,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后果应该由园方承担,除非其内部有约定。幼儿园意外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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