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公司没有按合同原则处理,现公司处于强势方,擅自多要违约金。我该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
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定的,那么,总公司无权干涉您和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敦促总公司发放相关材料。如果您的合同是与总公司签定的,并且您的劳资关系是和总公司发生的,那么分公司经理及部门的同意还不足以构成劳动合同的甲方认可您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据我所知,上海市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只认可两类违约金:一是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一是违反了保密约定,除此之外的违约金一般不认可的。您可以关注一下,对您有利!谢谢。张峰,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