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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为上海一家建筑公司员工,一直在该公司的杭州分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已四年,于2005年12月20日离职。但是在杭州分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间为2006年3月4日,已经得到杭州分公司经理及各部门的同意,并且签字盖章。我现在想去上海公司调离档案,需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公司提出我合同未到期,要求交纳违约金6000元,才肯调离档案。原劳动合同是2006年7月到期,违约责任是3000元/年。

其它综合
2006-03-15 16:31: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定的,那么,总公司无权干涉您和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敦促总公司发放相关材料。如果您的合同是与总公司签定的,并且您的劳资关系是和总公司发生的,那么分公司经理及部门的同意还不足以构成劳动合同的甲方认可您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据我所知,上海市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只认可两类违约金:一是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一是违反了保密约定,除此之外的违约金一般不认可的。您可以关注一下,对您有利!谢谢。张峰,3/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