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后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事由和程序,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丧失了这一权利。试用期满,劳动者没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说明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 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于试用期已过,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正确的处理办法应该是: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完不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各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