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于2010年11月12日招聘进入我公司,其任职期间未能给创造任何价值,无业绩,对公司没有任何贡献。现试用期满,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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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改变岗位的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试用期,其目的就是给双方一个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一旦劳动者觉得单位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双方均具有法定解除权,即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滥用法定解除权的行为,而且从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因此造成一些单位认为其可以随时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尤其在本案中,单位与劳动者只签定了《试用期合同》的情况下,试用期满,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表面看起来似乎完全合乎情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有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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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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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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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事由和程序,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丧失了这一权利。试用期满,劳动者没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说明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 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于试用期已过,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正确的处理办法应该是: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完不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各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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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试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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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