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2.如果构成犯罪那我们会被处以什么刑罚?3.杨主任自始至终不在现场,只是对事情做了指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4.这个案件能算是犯罪情节轻微吗?5.我们的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的“他人”并未排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有罪之前,只是具有犯罪嫌疑,而不是罪犯,因此对他采取相关的刑法上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如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授权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替代。你单位保卫科属于民间自治组织的一种,在发现犯罪分子后,应当立即将对象扭送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无权留置、私自扣押,由上,你们的行为的确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杨主任属于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就本案看,如对象确是在你们放了之后自杀的,那自杀就与你们无关,你们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可能考虑不予起诉,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至少应从轻处罚。但是你们很难说服检察院和法院相信对方是在你们放了之后自杀的,这是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