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是**厂保卫部的七名员工,2006年1月1日凌晨3点半我们在沿厂区围墙巡逻的过程中当场抓获一个盗窃我们厂排水管道的小偷,由于是半夜,就把他带回我们单位值班室和我们一起睡了,第二天早上起来给他做了笔录,并给主管厂区治安的保卫部副主任打电话汇报,他让我们查一下这个管道是不是废的如果是废的就批评教育后放人,中午11点以后我们找到了管排水管道的人他说要是管道里没水就是废的,我们就在单位做好了午饭并叫那个小偷和我们一起吃完,1点半左右带他到河边一看他偷的那条是废的就当场叫他回家,谁知道我们才往回走了不到30米的时候他就跳河了当时河边有三个捡破烂的人看到了全过程,等我们跑到河边人已经冲走了,一个月后尸体浮了上来,家属抬着到处闹事,当地公安局以我们没有执法权为由定我们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将我们七人和杨主任刑事拘留,十几天后由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没批捕我们被取保候审.执法权我们确实没有,但小偷在我们值班室我们没打没骂没带手拷也没侮辱他的人格,我们让他睡我们的床,和我们一起吃饭,这都是有证人经过证实的,他是在我们让他回家以后跳的河我们有证人,并且在值班室里只呆了不到12小时,他跳河的原因是由于他脑子比较一根筋而且是个穷光蛋吃不饱饭,活的很苦.而他家属就是为了向我们厂要钱,而公安局怕他们闹,才把我们定的罪.要是家属不抬着尸体到处告的话公安局根本就不会管.所以说我们很冤枉,事后我们厂按法律规定给他们赔了钱.但是案子仍然没有完,因为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在此求助请律师们告诉我们以下几个问题.

损害赔偿
2006-03-06 23:00: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的“他人”并未排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有罪之前,只是具有犯罪嫌疑,而不是罪犯,因此对他采取相关的刑法上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如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授权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替代。你单位保卫科属于民间自治组织的一种,在发现犯罪分子后,应当立即将对象扭送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无权留置、私自扣押,由上,你们的行为的确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杨主任属于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就本案看,如对象确是在你们放了之后自杀的,那自杀就与你们无关,你们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可能考虑不予起诉,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至少应从轻处罚。但是你们很难说服检察院和法院相信对方是在你们放了之后自杀的,这是难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