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A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A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剩余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培训费用支出凭证主张由劳动者返还,但由于系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不一定得到支持。
该员工上班途中受伤,如果属于工伤,由于未买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如果不属于工伤,由于未买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费中可报销部分的支付责任。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