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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我B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A的工作技能,2006年9月,该公司把A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A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赵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赵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A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09年9月,赵A与我B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A考虑到单位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相关社保、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并且曾经有次因晚上赶往公司加班,在路途中摔伤,当时花费的2000元医药费,公司一直迟迟未报销。便打算不再跟公司续约,于是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A的服务期还未满,A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赵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A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要求A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婚姻家庭
2009-12-23 20:51: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剩余服务期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培训费用支出凭证主张由劳动者返还,但由于系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不一定得到支持。
    该员工上班途中受伤,如果属于工伤,由于未买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如果不属于工伤,由于未买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费中可报销部分的支付责任。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 培训费用可以适当的返还给公司。
  •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培训协议又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故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培训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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