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母在离婚时有一套有房贷的房产,写的是我母亲名,离婚时父亲将一半房产转赠给我,并承诺共同偿还房贷。但后来父亲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及房贷,请问我现在拥有这一半房产吗?

离婚
2018-10-19 04:08: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