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在试用期间,我没有按当地工资支付,我去了公司,公司没有处理,让我去劳动局,然后我去了劳动局,公司回来后说我没有资格试用期,我可以继续工作吗?我该怎么办!

2020-05-31 13:58: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对企业克扣工资,员工可以选择到当地劳动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进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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