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住在5楼,6楼因为阁楼阳台没有关闭,现在一下雨就漏水,前年我出钱修理过,效果不好,想问问这个情况,我可以在2楼修理房子没有住宅生产证,房地产由居委会管理,居住

2020-05-18 12:31: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 1、首先,要看明确漏水的原因,如果排水管漏水,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所造成,您的房屋去年刚入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据此,您的房屋尚在保修期内,您可以找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您家装修所导致,但由于是阳台排水管漏水,如果是整个楼的排水,属于公共排水实施,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责任,开发商和物业有义务保证整个楼的防漏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也就是说即使是您家装修导致漏水,您家的损失和楼下住户的损失也需要由开发商和您根据责任比例来共同承担责任,不可能由您自己来承担责任,但一般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公共排水设备就不应该能让住户来改动,如果住户能够改动公共排水设备本身楼房的设计就存在问题。  
    3、因为是公共排水管道漏水,无论如何开发商都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建议你们住户一起找开发商,坚持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坚决不承担责任,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如何承担。综上,你们可以与开商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合法权益。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我的补充::25  另外,据您补充的问题所述,漏水原因是:“把阳台排水管固定在墙上的一个铁圈固定架拆除”所导致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共排水管在每家每户的阳台上,交房时,开发商有义务提醒用户不能够将固定架拆除,否则住户有可能不了解用途在装修时拆除,我认为交房时,开发商应尽到提醒的义务,开发商和物业有义务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 倒塌后的房子,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是有拆迁补偿费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