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的房子原本是在农村在自己家宅地里盖房子,后来为了孩子在城市里学习,全家人都把户籍搬到城市里去了。 我们在农村宅基地建了住宅后,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问问网友吧。 现在这个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能继续享受吗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还有效吗

2020-04-27 14:09: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
    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 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房屋产权是对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拥有的权利。
    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合二为一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地上的房屋相应的要一同转移;房屋转移的,土地使用权也相应一并转移。
  •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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