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故意伤害了5个人,身份识别是情感伤,我被拘留了35天,出警察局6个月,到警察局报到两次,今天接到检察官办公室的电话,我怕监狱,最后,我是否会在外面?

刑事辩护
2020-04-16 06:50: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犯故意伤害罪,从开始被羁押算起,37天内检察院将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捕后公安机关有2个月的预审期,检察院有2个月进行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1个月内做出判决,接到判决后如果不进行上诉,正常情况下1个月内会被送至监狱服刑改造。所以,如果每个法律程序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会在看守所羁押7个月左右,但如案情复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有权进行延期办案,如果当事人还要进行上诉的话,按最长计算能在看守所关押2年以上的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以其他的行为方式如电击、使用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导致以其他的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本法时,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点是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故意伤害行为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本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的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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