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按揭贷款了一辆车,才十几天就被融资担保公司提走了,都还没到还贷時间,她们那样的个人行为归属于哪些个人行为呢?还编造了假直接证据,说我因涉嫌卖新车,就将我的车提走了,我该怎么办?找律师告之,感谢!

金融证券
2020-04-08 20:3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行为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故,该担保物之物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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