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
损害赔偿案件打官司“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即为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涉及医疗纠纷,说白了,就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要由医院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怎样证明自己的“清白”,医院应在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使患者确有损害结果,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三是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