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拆迁安置房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一方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
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此种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承租婚后购买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