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餐饮店工作,上司总是拖欠工资,我已经退休了,现在家里有事,怎么也出不来了,说辞了好几次,现在说没有人,他没有招聘,他没有贴招聘信息。 我该怎么办呢? 他说离职要花两个月,说提前去的话会减去10天的工资。 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3-22 20:01: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讨薪:
    1、申请支付令
    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即用工单位开具了电子或者书面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有凭据直接到法院申请非诉讼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2、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到企业了解双方有没有和解的意愿,同时出具一份《处罚决定书》,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3、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材料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进行裁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4、法院起诉
    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或者用工单位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规定职工需要离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其行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规定若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就要扣工资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向劳动者索要赔偿。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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