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江西省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是我妻子的非农业补贴,请写一些共同财产。

2020-03-07 16:20: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则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为一年。
    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对部分共同财产未予分割的,则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起诉。
  •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结合的方式,以下是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财产: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 婚姻关系 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