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就是租的住宅小区别的小区业主的停车位,发觉车被喷涂了,找物业管理无果,说成与我租车位的小区业主签过免责声明我想问一下,我的车已被喷比较严重损伤,物业管理有赔偿协议吗?

2020-02-26 08:50: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 一、物业公司申请法人变更,需持申报材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
    二、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在物业公司法人变更协议书方面有帮助
  • 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租车合同)有法律效应,但是如果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应。无效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无效,
    1.被胁迫签订,
    2.被欺骗。主要是违背真实意思就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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