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政府要拆迁户和开发商协商办理拆迁手续。但是,是政府从拆迁户征房,然后把地给开发商。所以应该是政府给拆迁户补偿。那么,拆迁户有没有权决定不和开发商协商,而直接和政府办理拆迁手续?(比如,有时拆迁户认为开发商不讲道理,或无需任何理由,拆迁户就想和政府办理拆迁手续。行吗?)

2020-02-23 15:55:2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你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政府进行拆迁的话,应该叫做征收。首先,征收和拆迁是两个时期的产物,虽然事情大抵相同,但是拆迁主体却不相同,前者是政府主导,后者是开发商主导,对应的法律分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者与2011年被前者取代,因而老百姓们在说拆迁时,要区分是开发商还是征收办。其次,征收中会涉及很多政府部门,分工各不相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在不同进度中最重要的部门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房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再次,就是这些政府机关会经过哪些程序:
    1、征收应当符合规划,所以规划是最先开始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接着制定补偿方案并公布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拟定、发布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调查登记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进行评估并协商补偿内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6、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7、不能达成一致,会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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