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个同学们在教师楼底下产生矛盾持械致死了是去补习的,还未满十八岁大学有义务吗

其它
2020-01-29 14:1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持刀伤人案件之中,刀为凶器,此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相关的罪名较多。
    2、按照刑法2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主观目的,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或犯罪后果未能实现,为故意杀人未遂,按照既遂的量刑合议庭会对此适当从轻。
  • 故意持刀伤人的,以故意伤害罪判罚,具体判罚的需要看具体的情节。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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