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安全事故肇事逃逸致人重伤二级要担刑事处罚吗?

2020-01-26 21:00: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 致人重伤的情况有很多种,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处理。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应该如何处罚呢?  抢劫致人死亡的处罚与法律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t;“抢劫致人死亡”。

  • 1、重伤二级属于几级伤残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确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赔偿的。
    2、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在我国,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应负担的刑事责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责任。  
    2、必须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残缺的。比如,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行为人就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义上,年龄的大小反映了其体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知识、经验以及守法意识。所以,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一般犯罪,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恶性犯罪,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认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其次,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对刑事责任能力也有重要影响,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即便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可以认为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确定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的标准时,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能最终判定该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下醉酒驾车的人越来越多。处于醉酒状态的行为人,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极大的削弱,甚至完全没有。这个时候是否认为其是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呢?法律上并不作模糊笼统的规定,而是区分了是病理性醉酒还是生理性醉酒。如果是前者,一般认为行为人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如果是后者,则认为其应负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生理性醉酒即一般性醉酒,法律持否定评价,嗜酒者应特别注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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