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阶段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XX工作中,我就是归属于晚婚晚育,2017产下一胎企业生育假128天,2019年十月份生二胎,企业只给98天生育假,企业说早已帮我享一次晚婚晚育假,此次沒有,我想要问二胎不能有晚婚晚育假吗?

妇幼权益
2020-01-23 17:53: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晚育假是相对正常的生育产假而言的,一般是从分娩前后四个月左右,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下文——北京晚婚晚育生育保险政策相关条例: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一、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公民所享有的奖励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实行晚婚后,除规定给予5天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晚育的女职工,除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外,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以工作日计算,是指以法定工作时间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时间。  amp;quot;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amp;quot;,指对享有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职工应按出勤对待,享受同工种、同班组在岗人员的待遇即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都应全额发给。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按规定增发生育生活津贴。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二、单位对本单位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休假奖励的规定。
  •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国家规定2014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