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签了一个转让合同,没有公证人,有法律效力没得?还有已.经把转让费交了,但还没开始经营,而且店主未经房主同意私自将店转让,转让 费能要回来不?

2018-09-07 14:51: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 转让协议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房屋买卖协议中,作为个人,签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和按指印的行为,都是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表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然后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变更备案,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要进行登记,在合同封面加盖产权登记备案章。
  •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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