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赔偿不予赔偿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时效是三个月吗

2020-01-14 10:04: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况:
    一是非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行为,如刑警与邻居争吵而动手打伤邻居,这属于一般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是民事赔偿;
    二是利用司法人员的身份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位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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