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全封闭夏令营期间夜晚8:40分左右,在一天所有教学活动结束,两同班同学抢先回宿舍洗澡。期中一个孩子先进入宿舍独立卫生见,另一个孩子也想进去被拒,进入的孩子使劲抵门,门外的孩子自己敲木门上的玻璃,结果玻璃被击碎,造成门外孩子右胳膊被玻璃划伤。我校及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到场为孩子治疗。孩子做完伤口缝合治疗出院养伤。其右胳膊留下明显伤疤。事后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需3万元的去伤疤费用由学校承担。请问:学校在此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如是,家长的诉求是够合理。谢谢啦!

2018-09-06 18:37: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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